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点击查看全文)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电子 | 必报 | ||
2 |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4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5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6 | 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
7 |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
8 |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
9 |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
10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
11 |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 纳税人已提交过且仍具备法律效力的,免于重复报送。 |
12 |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 |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
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不收费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5.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