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第39号公告)(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项(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一条(点击查看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点击查看全文)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点击查看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点击查看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点击查看全文)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2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5 | 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 |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 | |||||||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 |||||||
6 |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 电子数据1份 |
7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 |
8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 |
9 |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 |
10 |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境外带料加工 | |
11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2 |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 |
13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 |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14 |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 |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 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 1 | 纸质 | ||||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 | ||||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15 | 提供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 |
16 |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 |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 |||||||
17 |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货物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 |
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原件 | 1 | 纸质 |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属应税消费品的报送) | 原件 | 1 | 纸质 | ||||
18 | 水电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 |
购进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原件 | 1 | 纸质 | ||||
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19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不收费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5.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