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点击查看全文)
纳税人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事项包括纳税人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和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1.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自声明之日次月起放弃退(免)税,纳税人放弃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三十六个月后,可以选择重新按照规定适用退(免)税或者继续按照规定免征、缴纳增值税。
2.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免征增值税并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免税证明》。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自声明之日次月起放弃免征增值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免征增值税;三十六个月后,可以选择重新按照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或者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3.符合以下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1)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出口业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 | 电子数据1份 |
2 | 《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出口业务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 电子数据1份 |
| 3 |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 电子数据1份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6.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表单和凭证,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报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并完成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申报办法。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