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 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
2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
3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
4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 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 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
2 |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4 |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