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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发布日期:2023-09-19 16:1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申请条件】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办理材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条件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纸质

电子

必报


电子数据1份

2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3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4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条件

备注

1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纸质

电子

必报


电子数据1份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条件

备注

1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纸质

电子

必报


电子数据1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3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原件查验后退回

4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7.1.3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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