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 原件 | 2 | 纸质 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
2 | 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 |
3 |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