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点击查看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点击查看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点击查看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点击查看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点击查看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点击查看全文)
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免)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1. 出口退(免)税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
1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 | ||
2 | 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内资研发机构或者外资研发中心 | ||
3 |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融资租赁退税企业 | ||
融资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 ||
5 | 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企业 | ||||||
(1)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企业(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 | ||
(2)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 | ||
(3)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企业(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 | ||
(4)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企业(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 | ||
(5)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企业(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 |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根据具体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类型,分别报送下列材料 | 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企业 | ||||||
(一)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 ||||||||
(1) | 以水路运输(海路运输)方式的,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海路运输方式) | ||
以水路运输(海路运输)方式的,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报送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方式) | ||
(3)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方式) | ||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方式) | ||
(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涉及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 ||
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6)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涉及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海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 ||
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7) |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涉及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海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 ||
(8)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涉及港澳台运输服务(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 ||
(9)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涉及港澳台运输服务(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 ||
(10) |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 ||
(二)提供航天运输服务 | ||||||||
(11) |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
(12)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同。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 | ||
(13)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同。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的纳税人 | ||
(14)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同。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及转让技术的纳税人 | ||
7 |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由集团公司总部办理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收购货物视同自产的集团公司 | ||
8 | 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出口合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 | ||
9 | 营业执照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有关免税品企业 | ||
10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纳税人 | 电子数据1份;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 |
11 | 《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九条所列四种情形的)的纳税人 | 电子数据1份 | |
12 | 原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 | 原备案附送资料为原件的则报送变化后的资料原件;原备案附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则报送变化后的资料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纳税人 | ||
13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纳税人 | 电子数据1 份 | |
14 | 《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四条所列两种情形的)的纳税人 | 电子数据1份 | |
15 | 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的纳税人 | ||
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电子数据1份 | |
2 | 代办退税账户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原件查验后返还纳税人)。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5.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退税银行账号 ,需属于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 。
6.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7. 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9.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0.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11.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表单和凭证,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报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并完成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申报办法。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