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 工会经费申报
【事项名称】
工会经费申报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及经营实体,在规定缴纳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实行税务代征,缴费单位应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通用申报表(工会经费)》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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