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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发布日期:2023-09-22 16:4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安排就业的,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2.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表单及填写范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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