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安排就业的,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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