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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发布日期:2019-10-23 10:49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2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2.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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