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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发布日期:2025-04-14 11:2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劳动合同法》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社会保险法》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纠错以及缴费基数调整。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的:(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2)用人单位社保费账目的错误纠正;(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性补缴;(4)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的补缴;(5)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账目纠错、欠费清缴以及政策性补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办理未及时参保补缴或办理账目纠错


2

本人身份证

原件



条件报送

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办理补缴或账目纠错

原件核验退回

3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办理政策性补缴


4

《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社保或医保部门打印)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办理政策性补缴


5

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的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6

在职人员提供《外国人员就业证》(或就业记录证明);离职人员提供我市人社部门出具境外人员就业证收回证明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为外籍人员补缴或纠错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7

《台港澳就业证》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记录证明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8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

原件



条件报送

无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补缴或纠错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9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用人单位办理账目纠错


10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基数调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1.15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不含补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补缴。对于未办理就业登记(含事后补办就业登记),需补缴社保费的,应提供载明劳动关系时间的法院判决(含调解)、劳动仲裁裁决(含调解)文书,或者应存在逐月按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记录(不含事后补申报),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其中,凭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决(含调解)文书补缴的需同时提供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凭个人所得税逐月按期申报记录补缴的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符合补缴受理条件。

  5.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网站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网站仅受理本月账目纠错及当月参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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