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纠错以及缴费基数调整。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的:(1)缴费基数调整;(2)社保费账目的错误纠正;(3)办理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性补缴;(4)未及时参保的补缴;以及独立个人或城乡居民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账目纠错、欠费清缴以及政策性补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办理未及时参保补缴或办理账目纠错 | |
2 | 本人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个人或城乡居民办理补缴或账目纠错 | 原件核验退回 | ||
3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政策性补缴表 | |
4 | 《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社保部门打印)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政策性补缴 | |
5 | 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的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6 | 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由补缴个人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适用于无法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正常就业登记备案记录,需补缴社保费的情形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7 | 在职人员提供《外国人员就业证》(或就业记录证明);离职人员提供我市人社部门出具境外人员就业证收回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为外籍人员补缴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8 | 《台港澳就业证》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9 |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无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补缴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
10 |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单位办理账目纠错 | |
11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缴费基数调整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不含补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补缴,对于未办理就业登记(含事后补办就业登记),需补缴社保费的,需提供法院、劳动仲裁判决文书或者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明细(不含事后补申报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
5.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网站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网站仅受理本月账目纠错及当月参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