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纠错以及缴费基数调整。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的:(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2)用人单位社保费账目的错误纠正;(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性补缴;(4)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的补缴;(5)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账目纠错、欠费清缴以及政策性补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办理未及时参保补缴或办理账目纠错 | |
2 | 本人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办理补缴或账目纠错 | 原件核验退回 | ||
3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政策性补缴 | |
4 | 《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社保或医保部门打印)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办理政策性补缴 | |
5 | 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的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 6 | 在职人员提供《外国人员就业证》(或就业记录证明);离职人员提供我市人社部门出具境外人员就业证收回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为外籍人员补缴或纠错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7 | 《台港澳就业证》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8 |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无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补缴或纠错 | 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
9 |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用人单位办理账目纠错 | |
10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 | 原件 | 2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基数调整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不含补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补缴。对于未办理就业登记(含事后补办就业登记),需补缴社保费的,应提供载明劳动关系时间的法院判决(含调解)、劳动仲裁裁决(含调解)文书,或者应存在逐月按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记录(不含事后补申报),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其中,凭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决(含调解)文书补缴的需同时提供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凭个人所得税逐月按期申报记录补缴的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符合补缴受理条件。
5.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网站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网站仅受理本月账目纠错及当月参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