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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发布日期:2021-09-16 11:40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

原件


纸质

条件报送

个体工商户若无公章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1.1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办理时间

  (1)窗口办理:每月1日至月底。

  (2)网站办理:每月1日至月底。


【表单及填写范本】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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