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 灵活就业人员停保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停保
【设定依据】
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53条:“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适用于已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员办理停保手续。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原件 | 必报 | 本市户籍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
2 | 代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代办 | 原件核验退回 | ||
3 | 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批同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确认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4050补贴对象、就业困难补贴人员停缴失业保险 |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4 | 《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 | 原件核验退回 | ||
5 | 厦门市居住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
6 | 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有效厦门市居住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
7 | 《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通用) | 原件 | 2 | 条件报送 | 参保人员死亡停保 | ||
8 |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原件 | 条件报送 | 参保人员死亡停保 | 原件核验退回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表单及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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