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53条:“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点击查看全文)
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未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
(一)本市户籍人员:
1.首次参保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最低参保年龄为16周岁;
2.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前为厦门市户口,首次参保且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3.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后取得厦门市户口,曾在厦门参保且经厦门市(区)社保机构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二)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
2.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符合延缴政策的;
3.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50周岁前曾在我市参保缴费,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的省内户籍女性参保人员;
3.持有厦门市公安机关发放的厦门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四)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厦门市(区)社保机构确认符合在厦门办理延长缴费的省外户籍人员;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男性满60周岁或女性满55周岁当月在厦门参保缴费的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女城镇工人年满50周岁时经厦门市(区)社保机构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厦门市居住证。
(五)未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50周岁前曾在我市参保缴费,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的省内户籍女性参保人员;
3. 持有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含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缴费标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原件 | 必报 | 本市户籍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
2 | 代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代办 | 原件核验退回 | ||
3 | 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批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4050补贴对象、就业困难补贴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4 | 经劳动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员首次参保 | 原件核验退回 |
5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6 | 厦门市居住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
7 | 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有效厦门市居住证 | 原件 | 条件报送 | 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原件核验退回 | ||
8 | 厦门市(区)社保机构出具的符合延长缴费证明或待遇领取地确认表(税务部门通过人社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未查询到可以延长缴费的) | 原件 | 1 | 条件报送 | 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 | ||
9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港澳台人员延缴联络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港澳台居民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参保 | |
10 | 厦门市(区)社保机构待遇领取地确认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 | |
11 | 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未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可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