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3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
发布日期:2023-04-12 15:03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



【申请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许可时,需先按工程项目总造为整个建筑项目投保建筑工伤团体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花名册。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工程项目中标后


2

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工程项目中标后

原件核验退回

3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项目开工后


4

《工伤认定书》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发生工伤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5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发生工伤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6

《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发生工伤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1.3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jpg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建安工程项目需延长竣工日期的,需提供建设审批部门或者建安项目甲方同意延长施工证明。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