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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单位停保减员
发布日期:2023-01-06 15:21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单位停保减员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社会保险法》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单位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死亡的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停保减员手续。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通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

原件


纸质

条件报送

个体工商户无公章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3

经市委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行政事业单位属市财政统发人员


4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原件



条件报送

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停保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1.2单位停保减员.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用人单位为员工(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办理社保停保减员时,税务机关以人社部门推送的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先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https://hrss.xm.gov.cn)办理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保停保。


【表单及填写范本】

  《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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