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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单位参保增员
发布日期:2025-01-20 08:27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增员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社会保险法》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增员手续,用人单位可登录网站自行办理,或持申办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手续。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个体工商户无公章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3

经市委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行政事业单位属市财政统发人员


4

工伤认定书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因工伤残人员(1-4)级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5

审核部门批复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5.12干部、离休人员、军队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参保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6

永久居留证件或对应有效期的来华工作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用人单位为达到退休年龄的高层次人才外籍人员超龄参保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7

已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国家出具的参保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已在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国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申请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8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供款记录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已在澳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澳门居民申请免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9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条件报送

已在香港及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台居民申请免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6.1.1单位参保增员.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用人单位为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人员补参保的,以人社部门推送我局的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判断是否可以补缴。

  5.用人单位为其员工(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时,税务机关以人社部门推送的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需先通过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https://hrss.xm.gov.cn)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保增员。


【表单及填写范本】

  《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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