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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发布日期:2023-08-04 12:41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原件

1

纸质

必报

自然人

查验后退回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原件

1

纸质

必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查验后退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5.1.3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表单及填写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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