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个人身份证照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报 | 查验后退回 | |
2 |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 查验后退回 |
3 | 纳税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4.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5.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6.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9.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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