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第十一条第八款:“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条件报送 | 适用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 | |
2 |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 | 可在线办理 |
3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查验后退回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 按内销货物征税。
5.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 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6.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 申请免税、减税。
7.一般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 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 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8.一般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9.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