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符合个人所得税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不收费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5.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6.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等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8.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