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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9-10-22 16:55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备案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材料】

  1.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4.2.3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备案.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5.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8.定期定额个体户残疾减免、孤老、烈属备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其他个人申请残疾、孤老、烈属减免备案暂需上门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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