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点击查看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5 号)第五条第二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符合申报享受契税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按互换价格差额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4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互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互换合同性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办学许可证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纳税人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承诺之日起6个月)
4.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材料、承受土地性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法定继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31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应报送: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应报送:
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离婚信息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9.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7,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应报送:
(1)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8,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应报送:
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按规定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应报送: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外商独资银行改制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号),应报送: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3. 4家金融资产公司按规定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号、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接收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协议或资产接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无偿划转土地房屋用于办公设施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10,政策依据:财税〔2005〕149号),应报送:
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的无偿划转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回购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经适房经营管理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8.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之间、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相关纳税人适用)
(2)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相关纳税人适用)
21.棚户区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用于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棚户区经营管理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2.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棚户区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90平方米以上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4.棚户区征收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按规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5.棚户区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安置住房按规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6.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2.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3.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4.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经营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6.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7.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6,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8.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7,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合并前后各方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9.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8,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分立前后各方的投资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0.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法律文书、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其破产文件等破产企业财产以物抵债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1.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法律文书、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其破产文件等破产企业财产以物抵债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2.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0,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3.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4.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5.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应报送:
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应报送: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8.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4、15011735、1501174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闽财税〔2021〕15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9.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4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闽财税〔2021〕15号),应报送: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8.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