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手续费领取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点(点击查看全文)
本涉税事项仅适用于对自觉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申领税款入库期在2018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个税手续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领据》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仅在进行纸质申请时需提供 | |
2 | 《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领取单》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在相关税款入库的三年内,到税务机关申领手续费。逾期未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