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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申报错误更正
发布日期:2023-02-15 11:5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办理材料】

1.直接对申报表上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必报



2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3.22.1申报错误更正.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只能上门更正单位预缴申报,扣缴客户端及WEB端无法更正;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5.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表单及填写范本】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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