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入库减免退抵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也属于减免退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表》 | 原件 | 4份 | 纸质/电子 | 必报 | ||
2 |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金税三期系统无法查询到记录时报送 |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按季纳税45万元),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
4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因登记变更、纳税人灭失等原因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纳税人已提交过且仍具备法律效力的,免于重复报送 |
5 | 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 建设用地人提供 |
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情形说明:
代国库收取资料:对于登记变更、纳税人灭失等原因带来的退库申请人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或账户注销等原因带来的退库申请人与退库收款人不一致的异名退库业务,应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具体原因、收款人名称、银行账号、及同意将全部退库款项退给该收款人的声明。
不收费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5.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