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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发布日期:2022-05-31 18:29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办理材料】

  1.A0711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纸质4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纸质2份(企业适用)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纸质2份(个人适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纸质1份

  5.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纸质1份。

  7.非居民纳税人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纸质1份

  8.非居民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纸质1份。

  9.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委托资料纸质1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3.21.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申请退还多缴税款.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5.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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