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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发布日期:2024-07-15 15:0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必报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必报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3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必报



4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5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表单及填写范本】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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