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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发布日期:2022-11-01 08:1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非实名办税经办人提出申请

查验后退回。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条件报送

非实名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查验后退回。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5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表单及填写范本】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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