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2 财务会计报告修改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修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现已经报送过的往期财务会计报告或当期已经在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的财务报表出现错误,应及时申请修改已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无法直接通过网上申报完成的,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财务会计报表具有严格的勾稽关系,修改前期财务会计报表的,需删除后续财务报表后,逐期修改。
【办理材料】
1.直接对申报表上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需要修正申报的正确财务报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报 |
2.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事后重新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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