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点击查看全文)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原件 | 2 | 必报 | |||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原件 | 2 | 条件报送 |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 ||
3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原件 | 1 | 条件报送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
4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原件 | 1 | 条件报送 |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