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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印花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3-08-04 10:39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1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3.11.1印花税申报.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5.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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