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一)增量房契税申报申办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房屋产籍调查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2 | 购房方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仅要求提供第一条至第八条合同内容页及合同末尾双方签名盖章页 | |
4 |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5 | 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的原件、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司法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后新购住房的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符合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 原件查验后退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6 | 法院判决资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法院拍卖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7 | 拍卖确认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法院拍卖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8 | 拆迁安置房协议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9 | 拆迁安置房费用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0 | 拆迁安置房确权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1 | 拆迁安置房购房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2 | 拆迁安置房配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3 | 购买项目名称(用于安置)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4 | 拆迁安置房上手产权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拆迁安置房 | 查验后退回 |
15 | 公有住房核定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房改房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二)存量房契税申报申办材料(由纳税人在收件时提交给各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件后传递给我局):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2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拍卖成交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清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4 |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免预受理认定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征免预受理认定意见 | 税务机关内部传递 |
5 | 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的原件、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司法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后新购住房的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符合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 原件查验后退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6 | 司法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有司法文书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7 |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离婚分割财产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8 | 离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离婚分割财产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9 | 结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无偿赠与配偶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0 | 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1 |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2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继承或接受遗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三)土地契税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土地承受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承受者为个人 | |
2 | 三证合一后的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承受者为非个人 | |
3 | 土地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承受者为非个人 | |
4 |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5 | 土地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土地承受者为个人的,根据实际合同签订情况(实际未合同签订的除外)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上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
购买方为个人的,择一提供: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B类、C类)。
购买方为非个人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不收费
(一)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和权属转移对应项目信息、采集申报信息、开具税收缴款书: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二)柜台核对确认、开具契税专用完税证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大宗户:7个工作日;2.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大宗户外: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6.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7.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并进行增量房契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