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5 |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6 | 与扣除项目金额对应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7 | 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情况 | |
8 | 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 |
9 | 报送鉴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10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3 | 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5 |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6 | 与扣除项目金额对应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
7 | 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情况 | |
8 | 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 |
9 | 报送鉴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三、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
2 | 转让合同、评估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报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在建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成本费用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报 |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6.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7.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8.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10.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