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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1-12-02 15:32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点击查看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房产税。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原件

2

纸质

条件报送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3.6.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jpg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5.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6.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9.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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