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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发布日期:2019-10-21 17:36 来源:厦门税务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点击查看全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必要性

报送情形

备注

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原件

2

纸质

必报



2

个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

必报


查验后退回

3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4

财产原值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

必报



5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原件

2


条件报送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6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原件

2


条件报送

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7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条件报送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

查验后退回

8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原件

1


条件报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办理流程】

3.5.7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jpg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6.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7.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8.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表单及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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