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网上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3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委托代理人办理 | 网上申请,提交原件扫描件 |
4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条件报送 | 委托代理人办理 | 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5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报 | 网上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
不收费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